(一)承担全省核与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监管的科学研究与技术支撑工作。研究起草全国辐射环境监测政策、法规草案,承担辐射环境监测技术、方法的科学研究,以及相关技术支撑和技术服务工作。
?。ǘ┏械H》浠肪臣嗖馔芾砉ぷ?。承担国家辐 射环境监测网络的建设、管理和技术支持。开展全国辐射环境监测技术培训,以及对各省辐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指导、协调和服务。负责与全国环境监测网的接口工作。
?。ㄈ┳橹谷》浠肪持柿考嗖庖约昂松枋?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、电磁辐射项目等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。承担全国辐射环境质量监测、重点核设施监督性监测以及有关信息发布的技术支撑工作。
?。ㄋ模┏械H『松枋┦鹿食⊥庥奔嗖夤ぷ鳌3械H『擞敕涫鹿?、核与辐射恐怖袭击事件的应急监测和事故后果评价工作。承担全国核事故、特别重大辐射环境事故、核与辐射恐怖袭击事件的应急监测技术支撑工作。
?。ㄎ澹┏械J〕鞘蟹派湫苑衔锟庠诵泄芾淼木咛骞ぷ?,按国家规定要求收储全省放射性废物(源)。建立并保持各类环境介质放射性监测能力。承担特殊需求的辐射环境监测工作。
?。┏械H》浠肪匙远嗖庹镜慕ㄉ?、运行和管理工作。
?。ㄆ撸┛谷腿》浠肪持柿孔纯?、变化趋势的分析评价,编写辐射环境质量报告和其他专题报告。
(八)研究起草全国海洋放射性监测规划、总体方案。负责全国海洋放射性监测的技术指导、质量保证和数据汇总分析等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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